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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智慧財產簡介 「智慧財產」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及其他無形智慧資產。
各種智慧財產之定義、取得及權利期間:
定義:國家對於發明及創作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包括:
取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後取得專利權。
權利期間:
定義:國家對於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包括:
取得:不需註冊登記;本國人著作在著作完成時,外國人著作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發行時,當然取得。
權利期間:
定義:國家對於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圖樣,給予所有人專用於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取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註冊後取得。
權利期間: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為期十年,期滿得無限制次數延長,每次延長十年。
定義:國家對於在「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原件及接續此原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積體電路」指將電晶 體、電容器、電阻器或其他電子元件及其間之連接線路,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或材料中,而具有電子電路功能之成品或半成品。
取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登記後取得。
權利期間:自申請登記日或首次商業利用日(以較早發生者為準)起算十年。
定義:國家對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且符合下列要件之資訊,給予所有人專用之
權利:
取得:不需註冊登記。 權利期間:資訊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且已採合理保密措施時受到保護,至不具其中任一要件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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